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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刘某某、王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构成盗窃罪。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罪名成立,本院予以支持。被告人刘某某实施第一起盗窃后,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,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系投案自首,可从轻处罚。被告人刘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刑满释放后五年内,不思悔改,重新犯罪,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系累犯,应从重处罚。视本案已经全部返赃等具体情节,故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(盗窃罪),第六十五条(累犯)、第六十七条(投案自首)、第五十

  • 宋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宋某某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价值人民币8543.2元、数额较大,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被告人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且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,予以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五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• 李*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适用法律意见正确,本院予以支持确认。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系坦白,依法从轻处罚;被告人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,酌情从轻处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五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• 王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武XX的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公诉机关指控成立,予以支持。王XX如实供述所犯罪行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;被盗物品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,第六十七条第三款,第四十二条,第四十四条,第五十二条,第五十三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• 赵*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赵*多次盗窃作案,盗窃物品价值10246元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,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赵*的刑事责任。被告人赵*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,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归案后,被告人赵*认罪态度较好,如实供述自己罪行,系坦白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赵*盗窃他人财物,大部分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被害人,可以酌情从轻处罚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被告人赵*盗窃被害张*甲现金90元,盗窃被害人马某某足红色宝岛新巧格电动车一辆,价值2300元,盗窃被害人王*乙香烟、充电宝等财物价值172

  • 王**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*盗窃罪的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实充分,罪名成立。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*初犯,当庭自愿认罪,且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,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,本院予以采纳;其他辩护意见,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。根据被告人王*罪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,第六十一条,第五十二条,第五十三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• 王*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王*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*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实充分,罪名成立。被告人王*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,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系累犯,依法予以从重处罚。鉴于被告人王*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自愿认罪,依法予以从轻处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,第六十七条第三款,第六十五条第一款,第五十二条,第五十三条,第六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• 柯**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柯**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价值58935元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触犯刑律,构成盗窃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本院予以采纳。被告人柯**认罪态度较好,悔罪表现明显,涉案赃物27部手机已追回,并发还被害人,可以酌情从轻处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• 被告人李*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价值2887元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,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指控罪名成立。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期间多次盗窃并带领未成年人进行盗窃,且有多次盗窃未遂的情节,反映出其主观恶性较深,人身危险性较大,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。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,具有坦白情节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案发后,被告人李某某表示愿意退赔,虽尚未实际履行,但具备实现条件,故可

  • 马**、马**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:被告人马**、马**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,价值10158元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**、马**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,本院予以采纳。被告人马**、马**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,可以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六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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